主要產品:抗震支架、抗震支吊架、管廊支架、管廊托臂,永年抗震支架廠家
機電設備抗震支架的基本抗震處理方法
一、屬于建設的電梯、照明和應急電源系統、火焰監測和消防系統、供暖和空氣調節系統、通信系統、公共天線等與建設結構連接部件和部件的抗震方法,應根據設防烈度、建設運用功能、房屋高度、結構類型和變形特征、屬于設備的場所方位和作業要求等,根據有關專業規范的要求進行總結分析。下列機電設備抗震支架無抗震設防要求
1.重力不超過1.8kN的設備;
2.內徑小于25毫米的煤氣管道和內徑小于60毫米的電氣管道;
3.矩形截面積小于0.38㎡,圓形直徑小于0.70m的管道;
4.吊桿長度不超過300毫米的吊桿懸掛管。
二、建造隸屬設備的設置要求。
1.不應設置在可能導致其應用功能障礙等二次災害的地方;
2.對于具有隔振設備的設備,應注意其強振蕩對連接件的影響,防止設備和施工結構發生諧振。3.建造所屬機電設備的支架應具有滿意的剛度和強度;
3.它與建筑結構應有牢固的連接和錨固,使設備在受到設防烈度地震影響后能夠迅速恢復運行。
三、管、管道、電纜、通風管道和設備開口設置。
1.應減少對主要承重結構構件的削弱;開口邊緣應采取加固措施。
2.管道和設備與建筑結構的連接應允許兩者之間有一定的相對位移。
四、建造屬于機電設備的底座或連接件,應能將設備接受的所有地震效果傳遞給建筑結構,在施工結構中,用于固定機電設備預埋件和錨固件的位置,應采取加強措施,接受機電設備傳遞給主體結構的地震效果。
五、建筑內高位水箱應與位置結構構件牢固連接;8、9度按規定采用時程分析的高層建筑,應計算水對建筑結構的附加地震效應。
六、需要在設防烈度地震下連續作業的附屬設備,應設置在建筑結構地震反應小的部位;相關部位的結構構件應采取相應的加固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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